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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16-01-05  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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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我市农村水泥消费量占水泥消费总量的40%以上,经过近几年的大力发展,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由2010年的32.5%左右提高到50%左右,但仍处于偏低水平。随着建材下乡工作的逐步展开,农村市场水泥需求不断增加,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潜力巨大,在农村推广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水泥生产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途径,对于提高农村基础设施水平和农民生活质量,推进城镇化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力度

       (一)制定农村推广散装水泥规划。根据我市新农村建设要求,进一步扩大农村散装水泥供应能力,争取2016年末全市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达到57%,到2020年达到65%。各区县要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农村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和农村销售网络。坚持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农民参与、直供直销、连锁经营,实现网点建设的统筹规划与合理布设。支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利用现有的散装水泥销售网络,新建预拌砂浆直销点、专营店及配送站;鼓励各类水泥制品企业(含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小型混凝土搅拌站和预拌砂浆企业向周边农村用户销售散装水泥、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实际需求,每个镇每年可新建2—3个预拌砂浆销售点,力争2016年全市网点总量达到50个,2020年达到200个,基本完成农村销售网络布点工作。

       (三)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各区县要结合实际,继续学习推广章丘市以农村集中预制构件使用散装水泥为特点的“山东省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示范园区”、菏泽市“小散罐”物流配送模式、桓台县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和小型混凝土搅拌站、沂源县预拌砂浆进农村等典型经验,引导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高起点发展。

       (四)切实抓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提高质量检测能力,加大对农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为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提供质量保证。

       (五)进一步加大科研开发力度。积极组织、支持相关企业研发适合我市农村特点的“小散罐”,逐步实现农村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设施设备标准化、系列化,不断提高农村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设施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和规范化、规模化程度。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加大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农村散装水泥直销点、专营店、小型混凝土搅拌站规范建设以及预拌砂浆产业发展的扶持。

       (一)扶持水泥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预拌砂浆直销点或专营店,向农民或建设单位直接供应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支持农村散装水泥、预拌砂浆销售网点购置设施设备,合理扩大经营规模。

       (二)支持农村小型混凝土搅拌站规范化建设,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的混凝土搅拌站,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三)支持有条件的水泥企业加快开发农村小型混凝土搅拌站市场,并发挥资金及技术优势,无偿为小型混凝土搅拌站提供各种标号水泥和混凝土的检测以及混凝土配方修订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

       (四)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拓农村市场。要采取直供销售等措施,降低供应价格,供应农村的散装水泥价格应低于同品种袋装水泥,最大限度让利于民。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将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有效的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工程建设单位,抓好组织实施。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的具体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散装水泥的积极意义,提高农民群众使用散装水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0﹞94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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