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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正式印发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20-10-12  来源:贵州省工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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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式印发了《贵州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从质量、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规范管理等方面提出机制砂石企业规范要求。

   《规范条件》要求,贵州省机制砂石骨料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再生骨料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年。

     据了解,该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机制砂石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制砂石行业企业,均可依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


贵州省机制砂石行业规范条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促进贵州省机制砂石行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机制砂石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

(一)机制砂石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当地矿产资源规划和建材工业结构调整方案等要求,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利用原矿生产机制砂石企业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机制砂石骨料生产规模不低于100万吨/年,再生骨料生产规模不低于25万吨/年。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二)机制砂石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质量。机制砂石骨料质量应符合《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建设用砂》(GB/T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有关标准要求。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标准要求。再生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及《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有关标准要求。

(三)机制砂石企业工厂应建立试验室,具备砂石骨料产品质量进出厂检测项目的检验条件,按照《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附录A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达到《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T/CAATBS003)中Ⅲ级及以上试验室要求。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四)机制砂石企业设计须达到《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要求,生产运行应达到《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要求。利用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企业设计须达到《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要求。

(五)机制砂石企业宜优先采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先进的PLC生产控制、数字化管理及智能化生产技术,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工艺。

三、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

(六)鼓励机制砂石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七)机制砂石企业的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

(八)机制砂石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宜充分利用建筑废弃物、尾矿、废渣等固体废物生产再生骨料,生产再生骨料企业参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执行,并应有合法可靠的资源供给。

(九)机制砂石企业应充分利用矿产、交通、物流等资源条件,建立优质砂石供应体系,推动贵州机制砂石资源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有效衔接。

四、环境保护

(十)机制砂石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并编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机制砂石企业矿山建设应达到《砂石行业绿色矿山建设规范》(DZ/T0316)要求。

(十二)机制砂石企业骨料生产厂区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湿法生产应配置水处理系统,并应循环用水。

(十三)机制砂石企业生产线应配有收尘系统,粉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

2.机制砂石骨料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转运站等扬尘点设置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

3.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

(十四)机制砂石企业骨料生产线应配置消声、减振、隔振等设施。工厂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厂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50087)的有关规定。

(十五)机制砂石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五、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十六)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十七)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宜建立生产、安全、监控、物流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

(十八)机制砂石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十九)机制砂石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六、规范管理

(二十)机制砂石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复审、公告。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机制砂石行业企业规范管理。

2.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制砂石行业企业,均可依据本行业规范条件自愿申请公告。申请公告企业须编制《机制砂石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填报人和审核人须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3.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初审单位须按规范条件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集中接收相关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报告进行复审,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意见。

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二十一)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公告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且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企业所在地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见附件2)。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公告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并将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开展年度自查、接受监督管理和不定期现场核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拟撤销公告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的企业,原则上自整改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已公告的规范企业如发生重大变化(异地改造,原地改造且主体工艺发生变化)须提出变更申请,重新填报《机制砂石行业企业规范公告申请报告》,经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进行变更公告。

七、附则

(二十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三)本规范条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二十四)本规范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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