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示、公开的原则宣传了修改后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不仅让群众及时了解条例更新内容,而且为全区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条例修改内容主要有三条: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况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于施工单位处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况但事先未报告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绍兴市柯桥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李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