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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散办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服务活动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16-06-22  来源:绍兴市柯桥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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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散装水泥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193号)和省散装办(浙散办[2016]13号)文件关于部署“全国散装水泥宣传月”的通知精神,柯桥区散办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服务活动。于2016年6月21日在柯桥日报上刊登有关散装水泥的法制宣传资料,用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方式切实有效地开展宣传工作,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法律法规宣传到城市乡村的每个角落。

      按照公示、公开的原则宣传了修改后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不仅让群众及时了解条例更新内容,而且为全区散装水泥事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契机。条例修改内容主要有三条: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所在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报告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核实。

      二、删除第二十三条。

      三、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不具有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况而进行现场搅拌的,对建设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于施工单位处于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符合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情况但事先未报告的,可以对建设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绍兴市柯桥区散装水泥办公室 李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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