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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实施意见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16-06-07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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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府规〔201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更好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节能减排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举措,是实施清洁生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轻劳动强度、实现建筑施工现代化和文明施工的有效手段,对加快散装水泥发展、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尤其是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建设部门要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实抓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工作,务求工作实效。

      二、分步实施,逐步推广

      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原则,分阶段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具体为:

      第一阶段:从通知之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试点阶段。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的新开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阶段: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扩大阶段。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属于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新开工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其他新开工建设项目鼓励使用预拌砂浆。

      第三阶段:从2018年1月1日起,南宁市主城区全面推广使用预拌砂浆。青秀区、兴宁区、江南区、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武鸣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全部使用预拌砂浆。横县、宾阳县、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划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

      在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砂浆。

      三、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预拌砂浆推广使用中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建立部门协调配合联动工作机制,定期协商解决预拌砂浆推广使用遇到的问题。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1.负责全市预拌砂浆的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发展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政策规定,加强预拌砂浆的宣传,会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质监等部门对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加强管理,落实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措施。

      2.负责编制预拌砂浆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预拌砂浆生产项目行业规划审查工作。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开展技术培训,鼓励社会资金发展预拌砂浆物流配送系统。

      3.加大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区域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的执法力度。

      4.对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单位,委托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配合建设部门对建设施工现场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6.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落实资金扶持政策,对新建、改(扩)建预拌砂浆专用设施,按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7.对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筑工程,根据实际散装水泥使用量按政策退还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8.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我市预拌砂浆供应企业名录和诚信体系,建立预拌砂浆质量控制和多部门联动体系。

      (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

      1.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工程设计、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工程监理等环节明确要求使用预拌砂浆,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定期编制并发布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格;

      (三)公安部门:

      负责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通行管理措施, 依法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

      (四)质监部门:

      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五)环保部门:

      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和营运期间的环境监管工作。

      (六)财政部门:

      1.做好政府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要求及实际使用预拌砂浆预算审核工作。

      2.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中落实扶持发展预拌砂浆产业的专项资金。

      (七)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四、强化措施,加强管理

      (一)合理布局预拌砂浆生产项目  

      1.布点原则。要科学抓好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点工作,其设立应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尽量选择建在城市周边交通便利并靠近原材料的地域。

      2.产能规划。根据我市建设市场需求,至2020年底,全市预拌砂浆生产设计能力合理规划在650—750万吨之间。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预拌砂浆产业,培育一批骨干企业,逐步形成与预拌砂浆应用市场相匹配的生产规模。城区单个干拌砂浆生产企业年设计能力不低于30万吨,县域企业不低于20万吨。

      (二)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1.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2.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经检验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

      3.施工单位应建立预拌砂浆检验制度,并填写检验记录。预拌砂浆进场时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见证下开展交货检验,并按规范抽样进行外观和稠度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其他检验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开展。

      (三)促进预拌砂浆使用  

      1.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按要求及实际使用进行工程结算和决算。

      2.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桨,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于送审的工程设计文件,要依法审查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查通过。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5.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6.质监部门对预拌砂浆产品的质量和计量进行监督,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和质量进行监管,加强预拌砂浆实体质量抽测,并定期进行通报。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发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扶持作用,加大预拌砂浆产业扶持力度。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优先投入预拌砂浆生产线建设、预拌砂浆专用设备购置、预拌砂浆技术研发、预拌砂浆示范与推广等方面,扶持预拌砂浆产业发展。

      (五)加强执法监督

      1.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和质量监管,对不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应当责令改正。

      2.对违规现场搅拌砂浆的,由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予以处罚。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为5年,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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