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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城区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16-08-30  来源: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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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建市〔2016〕99号

      江南集中区规划建设部,各县(区)住房城乡建委,九华山风景区、平天湖风景区建设环保处,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委属委管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快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逐步禁止主城区(含市经开区、平天湖风景区)、江南集中区和九华山风景区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禁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推广使用预拌砂浆是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水平、改善环境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精神,大力宣传“禁现”的重要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加强配合,协同工作,稳步推进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严格预拌砂浆生产管理,确保产品质量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布局应当符合我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发展规划要求。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原料的进厂存贮、检验以及产品的出厂检验工作,确保预拌砂浆质量。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鼓励在预拌砂浆生产过程中使用经检验合格的粉煤灰等工业尾矿。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大投入,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按照扬尘防治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在生产过程中对产生的污染进行有效治理,确保粉尘、废水和噪声等污染物达标排放,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生产。

      三、明确责任,加大预拌砂浆应用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编制投资概预算,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二)造价编制单位应当在编制概预算文件时按照设计文件就预拌砂浆进行核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定期发布预拌砂浆的指导价格。

      (三)设计单位应按照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的品种和等级。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相关规范对使用预拌砂浆设计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的意见。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监督下对进场砂浆进行验收,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要求,使用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做好完整的施工记录,不得在现场搅拌砂浆。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和违反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的,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责令暂停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签署同意文件。

      四、加强监督,做好“禁现”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工作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履行施工现场监管职责,监督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加强对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控制。对应使用预拌砂浆而未使用的工程,取消参与各类优质工程和绿色建筑评选的资格。

      (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预拌砂浆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和督察,对违反有关“禁现”和预拌砂浆推广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并予以通报。

      (三)市主城区、江南集中区、九华山风景区从2016年12月1日禁止建筑工地现场搅拌砂浆,各县(区)要按《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要求,制定“禁现”时间表,积极做好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工作。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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