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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严禁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16-08-29  来源:济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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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行发字〔2016〕7 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市政建设管理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预拌砂浆生产等企业: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推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严格落实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紧迫感。

      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节约资源、减少建筑扬尘、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技术手段和迫切要求;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水平、降低建设成本、促进文明施工;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综合效益、改善劳动者劳动条件和保障国民身体健康的需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将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制定整治方案,分解整治任务,实行考核奖惩,切实落实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增强保护碧水蓝天的紧迫感。

      二、进一步明确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内容、时限及范围。

      “禁现”是指禁止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利用黄砂、水泥和粉煤灰、石膏灰等原材料,使用搅拌机或人力配制和拌制各类砂浆。根据《济宁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2016 年 10月 1 日起,全市范围内新建及主体未验收的建筑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建设工程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预拌砂浆,确需现场搅拌砂浆的,应报所在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三、进一步明确在禁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施工单位明确提出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并按使用预拌砂浆编制概预算;预拌砂浆的预结算按国家、省制定的预拌砂浆定额计价方法,参照预拌砂浆市场价格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进行编制。国家、省暂未制定预拌砂浆定额计价办法期间,按济宁市标准造价管理部门相关计价文件执行。

      (二)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规范、技术标准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选用预拌砂浆,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和性能指标,并在施工图纸上予以标注说明。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规范、技术标准,对未使用预拌砂浆设计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

      (四)建设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并载明招标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数量和费用。

      (五)施工单位必须使用预拌砂浆,并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规范、技术标准,确保现场使用的预拌砂浆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经设计审查合格的图纸要求;在监理单位的旁站见证下对进场预拌砂浆产品进行验收,并依照有关规定按品种、批次等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相应的材料复检;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和施工质量;将预拌砂浆的出厂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的监理、施工单位验收记录、复验报告、试块强度报告等作为竣工验收的保存资料;竣工验收时,应将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有关资料纳入竣工验收文件档案。

      (六)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将预拌砂浆使用纳入日常监理内容;对必须使用预拌砂浆而不使用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凡在本市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山东省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证书》;预拌砂浆的制备、检验、订货与交货、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规范、技术标准;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原材料的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

      (八)各级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纳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九)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预拌砂浆的使用作为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质量等级评定的必要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禁现”工作的监管、扶持力度。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加强“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砂浆的监管。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 号)文件要求:将预拌砂浆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三)有关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作出相应处罚。

      (四)因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项目,各级建筑安全管理机构不得进行安全文明工地的验收评定,各级建筑质量监督机构不得进行工程质量等级认定;不得参加“优质工程”、“泰山杯”“鲁班奖”等各类评选活动,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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