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通〔2022〕100号
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溯源管理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11日
(联系人:李琪,联系电话:88302307,联系地址:中山市石岐区街道公园路1号孙文公园北门停车场综合楼307室)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溯源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关于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之路的精神,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溯源管理,严格落实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过程的管理
【第一条】 采购单位应当采购、使用依法设立并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禁止采购和使用无资质单位供应的混凝土。
二、混凝土试块实行“样品唯一性标识”
【第二条】全面推行混凝土试块(标准试块、同条件试块、抗渗试块)样品唯一性标识制度。“唯一性标识”系统是指由两片“标识卡”随机安置在试块上,采用AI智能识别技术,实时上传中山市建设工程建材和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的溯源系统。
【第三条】施工技术人员和监理员在施工交货现场浇筑前制作混凝土试块,分别在试块表面插入带二维码的“标识卡”,通过微信小程序将取样的地点定位、时间(精确到分)、识别扫码、相片等上传至监管系统,完成试块信息录入。
“标识卡”可在市内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需领取。
【第四条】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将试块见证送检至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机构扫描“标识卡”二维码确认试块的真实性后收样,各检测机构在收样时发现试块“标识卡”信息与委托工程信息不符的,不得收样。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或监理单位的监督下,对进场的每车混凝土进行入场验收,验收内容包括:确认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记录搅拌运输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现场检测混凝土的坍落度等。施工单位应逐车核查混凝土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资料,不得接收无标注“中山住建”防伪二维码《预拌混凝土送货单》的混凝土。
三、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第六条】混凝土试块应在工地现场制作和养护。施工单位应在工地现场设置标准养护室,且应确保混凝土标养室温度20℃±2℃、相对湿度95%以上,做好养护状况记录。工地养护室不得有来源不明的试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其他单位不得代替施工单位制作和养护混凝土试块,不得提供试块给工地。
【第七条】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严禁对其加水。混凝土强度不同时,禁止连续浇筑,应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当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在交界区域采取分隔措施,并按规范要求留置柱头混凝土试块。
对工程的混凝土试块强度不合格,且低于设计强度3个等级的,应扩大到同强度等级的其他楼层做批量评定检测,查清原因并复核结果。
【第八条】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验收前,应委托有资质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检验”:每单体工程每三层、每种强度等级的墙柱、梁板至少各抽取一个构件进行混凝土强度检测和氯离子含量实体检测,每构件三个芯样,其中墙梁交接部位至少抽取一个芯样。该资料与同条件试块、钢筋保护层厚度、结构尺寸的检测报告一并作为结构实体检验的竣工验收资料。
【第九条】现浇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周期不得低于规范标准要求,不宜少于7天/层。确需调整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对质量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进行论证。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导致的停工,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四、建立健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负责,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严格落实以技术负责人、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主任为首的岗位责任制,落实企业生产线和试验室信息化措施,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五、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要求配备混凝土专项试验室(下称企业试验室),人员、设备、场所、管理制度等应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试验室应配备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人员。岗位设置应包含试验室主任、报告审核人、检测员等,持检测员证人数不少于4人。检测人员必须持具有相应资格的省级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详见《混凝土专项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附表1-1)。
【第十三条】企业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总面积不少于 200m2。应配备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试验设备。企业试验室各功能区设置、试验项目及参数、试验设备配置等要求详见《混凝土专项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附表1-2)
【第十四条】企业试验室应对出具的试(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报告应上传至监管系统,获得“中山住建”防伪二维码并标注在检测报告上。力学试验机应采用恒应力加载系统,试验数据和力学曲线应实时上传。检测报告不得通过WORD/WPS等通用办公软件手工编辑打印,无“中山住建”防伪二维码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企业试验室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包括试验机的监控、试验场所的全景监控、试验电脑的视频采集卡。视频影像应保存于本地办公场所不少于6个月。检测过程视频是检测行为真实性重要的溯源途径,企业应有足够的措施确保录像保存得当,执法检查发现录像缺失一律严格处理。视频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参数等要求,详见附表2-1/2-2。
【第十六条】至少每半年要进行配合比验证,生产用配合比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每年应重新对配合比进行审查。胶凝材料和外加剂的品种、质量有显著变化时,应重新设计配合比。调整生产配合比时,应按程序审批,减少配合比胶凝材料用量的,应由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主任审批。
六、加强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管理
【第十七条】混凝土原材料供应商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等相关质量证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按批次登记进厂原材料。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使用不合格原材料。
【第十八条】原材料应按现行标准要求进行抽样自检,还应定期送至在中山市诚信平台备案登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
原材料自检的主要检验参数、检验依据及取样频次可按广东省标准《预拌砂浆、混凝土及制品企业试验室管理规范》附录C确定;
原材料送第三方检测的要求:水泥、砂、石、掺和料等原材料一个月一次或按其用量的30%的频次送检,外加剂应按规范要求全部送检。
【第十九条】原材料第三方检测报告含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应及时闭合处理。重要参数(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和砂的氯离子含量)检测不合格的,该批次涉及全部工程项目均应分别进行混凝土强度钻芯法、游离氧化钙含量和结构混凝土氯离子含量的检测;其他原材料指标不合格的,应进行混凝土配合比验证,随机抽检所涉项目的实体结构抽芯进行验证。
七、加强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和信息化溯源
【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出厂时产品按标准进行抽样检验,企业试验室应进行混凝土拌合物和混凝土性能(试块)的检测。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混凝土出厂质量管理规定,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如第十八条的自检报告不合格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及时通报工地,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批次涉及的工程项目具体楼层部位做混凝土强度批量评定检测。同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后续评定检测报告和相关复核处理结果上传市监管系统,纸质资料作为混凝土验收资料,完成出厂资料闭环。严禁将不合格报告丢弃或隐匿。
【第二十二条】建立质量监管追溯体系。《预拌混凝土送货单》《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书》和相关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应经由市监管系统在线出具,无标注“中山住建”防伪二维码的质量证明文件资料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八、加强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抽检频率。在财政资金能保证情况下质量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原材料全覆盖监督抽检。
【第二十四条】加强使用环节抽查抽测。各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采用钻芯法加强对混凝土实体质量抽测,重点加强工程项目(构件)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混凝土强度和梁端、柱头位置混凝土的实体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严格把关竣工验收资料。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资料抽查时,检查“结构实体检验”资料是否包含混凝土强度抽芯检测报告,检查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自检检验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送货单》《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证明书》等资料是否带有“中山住建”防伪二维码(注:以2022年9月1日为新旧资料要求的时间节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竣工资料参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以下危害混凝土质量安全的行为,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诚信扣分和行政处罚外,必要时我局将切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与监管系统数据连接,相关混凝土资料和报告将无法获取“中山住建”防伪二维码,直至整改完毕。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2、违规使用海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
3、存在原材料使用、混凝土配合比、检测行为、上传虚假信息、代养代制混凝土试块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4、原材料抽检不合格情况严重的、混凝土出厂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或出厂检验不合格未闭合处理的;
5、向无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虚假的混凝土资料和文件;
6、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不符合规定;
7、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逾期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8、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条文等行为。
九、其他
本通知主要适用范围为中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相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装配式预制构件生产企业、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8月1日至8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有发现系统问题的请径向中山市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反映。
附表1-1:混凝土专项混凝土专项试验室的基本要求
附表1-2:混凝土专项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应具备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要求
附表2-1:中山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视频监控设备安装标准监控硬件配置清单
附表2-2:中山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视频监控设备标准技术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