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24〕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
贵州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精神,深入打好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为科学指南和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坚决落实全国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要求,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以控制工业排放和城市扬尘污染为重点,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98%以上,县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重污染天数比率为0,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
二、推动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升级
(一)坚决遏制“两高”和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
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黔府办发〔2022〕12号)要求,规范“两高”项目建设。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相关政策,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以60万千瓦级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为主,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100万千瓦级高效超超临界机组,加快现役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推进煤焦钢、煤焦化电、煤焦氢、煤焦化一体化循环发展,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有序引导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实施差异化精准化错峰生产,推动实施水泥产能整合,着力化解水泥产能过剩矛盾。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推进“富矿精开”精深用矿,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国家及省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于环保、能耗、安全生产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或淘汰类涉气产能,严格落实“四法一政策”,利用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应急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开展传统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
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城市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严格审批把关,严防污染下乡。到2025年,全省形成绿色制造单位200家以上。有序设立园区大气监测站点,强化园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管。因地制宜建设集中供热中心、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推进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喷涂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支持培育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多措并举治理大气环保产业领域低价中标乱象,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速能源行业清洁低碳发展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大力发展新能源,积极推进风电、光伏发电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建设一批风光百万千瓦基地,推进风光水火储、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因地制宜开发分散式风电、分布式光伏,科学布局建设新型储能,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消纳能力,积极开发利用浅层地热能。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加快抽水蓄能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大型水电机组扩机,大力推进页岩气、煤层气(煤矿瓦斯)等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积极争取西北清洁能源入黔。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力争达到21.6%。(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序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严控煤炭消费增长,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推动支撑性煤电项目等容量替代建设。到2025年,新建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不高于285克标准煤/千瓦时。(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积极开展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各地要将既有的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有序推进工业炉窑燃料清洁替代
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安全稳妥推进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实施清洁能源替代或者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改造,逐步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统筹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管道、邮政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构筑多层级综合交通枢纽体系。推动运输结构调整,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船。提升“北上长江、南下珠江”水运大通道的运输能力。支持贵阳都拉营国际陆海通物流港、牛郎关智慧物流园、黔北现代物流新城等综合货运枢纽建设,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
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机动车交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和销毁。积极推进“电动贵州”建设,大力推广新能源货车。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实现全覆盖。到2025年,新能源车销售占比达到20%左右;全省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的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新增或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达到30%。(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和停放地的入户检查,严厉打击拆除尾气后处理装置、破坏篡改车载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行为。全面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和机动车排放召回制度,强化对年检机构的监管执法。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传输技术规范,加强检验数据尤其是OBD检验数据的核查。(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厂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更新改造。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加强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放管控。鼓励中心城市铁路站场及煤炭、钢铁、发电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中心城市制定年度抽检抽测计划,重点核验编码登记情况,部分机械排放抽测比例不得低于20%。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民航贵州监管局、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保障油品质量
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柴油使用环节检查力度,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的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追溯非标油问题线索,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贵阳海关、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治理
(十四)深入开展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降尘》(DB52/1699—2022)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52/1700—2022),加强建筑施工场地扬尘排放监测和监督执法。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及预拌砂浆。县级及以上城市应建立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等部门联动的施工扬尘污染监督执法机制,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工地扬尘污染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以及裸露地块扬尘防治措施是否落实。加快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道路网格化保洁管理,配置一体化道路洗扫车辆,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县级及以上城市制定渣土、砂石料、散煤等运输管理措施,规定运输车辆通行路线和时间段,严格落实渣土运输车辆车轮、底盘和车身高效冲洗及货箱密闭等防尘措施。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县城达到7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加强工业企业除尘设施运行监管,持续推进工业企业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治理;根据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需要,引导工业企业合理安排停产、检修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矿山、砂石场扬尘治理,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所在县级及以上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深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
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积极争取中央秸秆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建立秸秆资源台账系统,完善秸秆收储运服务体系。组织划定全省秸秆禁烧区域,各市(州)和贵安新区结合实际制定秸秆禁烧管理办法,细化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管控责任,充分发挥村组等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提高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安顺市、毕节市要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污染。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专项巡查,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诱发区域性重污染天气的,严肃追责问责。到2025年,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统筹加强生活面源污染治理
强化烧烤污染防治,严禁随意焚烧垃圾、草皮、树叶等行为。加强城郊结合部及高速公路沿线露天焚烧的依法管理。规范设置烟花爆竹销售点位,合理划定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区域,做好引导、消防、喷灭等配套工作。建立烟花爆竹管控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无证运输、超量运输、违规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从严管控禁燃限燃区域烟花爆竹燃放行为。县级及以上城市提前制定春节、中元节等特殊节日大气管控方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重点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七)深入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
全面排查含VOCs储存转移和运输、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严格整治不达标排放行为,提高废气收集处理率。加快推进低效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组织开展汽修行业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整治汽修行业“散乱污”现象。(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持续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分阶段实施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引导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行业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到2025年,钢铁企业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全力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县级及以上城市科学合理划定或优化烧烤(含腊制品烟熏)禁止区域和时段,明确具体监管部门。加大油烟超标排放监管执法力度。建立省级重要投诉督导机制,督促各地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重要投诉件办理。(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化工、制药、工业涂装等行业结合VOCs防治进一步实施恶臭治理。橡胶、塑料、食品加工等行业强化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生活垃圾、污水等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加大密闭收集力度,因地制宜采取脱臭措施。探索建立汞排放清单动态更新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稳步推进氨污染防控
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循环,提高畜禽粪肥资源化利用效率。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减少氨挥发排放。推广化肥减量增效,鼓励增施有机肥。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持续实施城市空气质量目标管理
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考核,分解下达各市(州)年度和季度目标,定期通报各市(州)大气环境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城市大气主要污染来源解析,不断提升中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及时性和准确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二十二)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等有效衔接,推动区域多规合一。严格落实中心城市及周边县(区、市、特区)联防联控机制,同步预警,同步启动应急管控。指导交界市(州)、县(区、市、特区)积极开展联防联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二十三)健全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体系
严格执行《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办法》,建立贵州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警通报制度。修订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健全“省—市—县—企业”四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建立轻中度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监督评估的闭环管理机制。各中心城市严格落实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动态更新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建立重点道路应急管控清扫保洁现场指挥机制,推动配置道路自动化清扫车、洒水车、雾炮车。加强轻中度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监督。开展全省冬季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控攻坚。(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预防人为干扰环境自动监测站
坚决杜绝环境治理形式主义,不得通过干扰监测数据“改善”环境,“完成”考核目标。各地要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预防人为干扰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联动机制,压实部门责任;加强防范人为干扰的宣传培训和警示教育,推动划定保护范围、设立警示牌、加装电子围栏等措施,定期开展站点周边人为干扰风险隐患排查,坚决杜绝人为干扰。(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
(二十五)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
各中心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贵阳市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各地建立健全地方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在公路、机场和铁路货场开展交通污染来源监控。鼓励地方在生产或大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氢氟碳化物(HFCs)的企业或园区周边开展ODS及HFCs试点监测。加强县级及以上城市VOCs快速监测设备能力建设。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微站、高空视频监控装置和省级以上空气自动监测站电子围栏建设。开展PM2.5自动监测仪器手工监测、O3逐级校准和VOCs标气量值比对。逐步开展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态环境部门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推动配备移动式监测车、便携式监测、无人机监控等应急监测设备。到2025年,各中心城市至少建设1个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自动监测站,88个县(市、区、特区)全面开展降尘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
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严格规范污染源排放监督性监测,提高基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严厉打击废气治理设施、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和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排污单位或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加大决策科技支撑
开展PM2.5和O3污染成因机理研究,实施常态化污染溯源分析。强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精细化预警预报。开展中心城市“一市一策”污染防控研究。到2025年,各中心城市完成排放清单编制。(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八)逐步完善价格和相关政策激励约束机制
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对港口岸基供电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推动降低岸电使用服务费。2030年前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天然气输配价格,建立健全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协调铁路部门落实铁路运价灵活调整机制,规范铁路货运杂费,广泛采用“量价互保”协议运输模式。(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税务局、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逐步健全财政金融支撑体系
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加大对公益类无收益性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项目建设资金投资力度,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倾斜。做好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项目申报。通过省级生态环保发展基金、EOD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按照市场方式加大传统产业集群升级、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领域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成都局集团公司贵阳铁路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是巩固改善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的责任主体,结合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具体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推动各项任务按期落实。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污染天气应急等信息,鼓励公众通过电话、微信、随手拍等方式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市(州)考核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