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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 2026年第42号令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26-06-23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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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第42号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
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
2026年6月5日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全社会优先使用和主动消费可再生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能源用户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制定、监测和考核。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制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组织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

     第二章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第四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是指国家规定能源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在其总能源消费中应达到的最低比重。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两类,其中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包括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燃料等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

     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用能行业,对其明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过渡期限,并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相关行业范围结合所属领域节能降碳相关要求和工作进展,按年明确。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行业发展和统计核算体系建设情况,适时明确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过渡期限,并进行监测、评价和考核,非电利用种类和相关行业范围结合所属领域节能降碳相关要求和工作进展,按年明确。

     国家支持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在明确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之上,进一步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对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下达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落实。

     第七条 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电力自发自用、绿电直连、绿证绿电交易(划转)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可通过可再生能源供暖(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方式完成。

     重点用能行业应当落实国家相关行业规划和政策要求,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选择合适方式提升可再生能源消费水平。

     第八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使用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作为基本凭证进行核算,具体按国家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核算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做好本区域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统计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 1。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和核销等统计。

     第三章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第十条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国家规定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占本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应达到的比重目标,分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两类。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建立分区域权重增长机制,强化中长期消纳责任权重引导,与各省份新能源利用率做好衔接,区分不同地区对各省份设置权重增长指标,并按年下达。

     第十二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省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牵头承担消纳落实责任,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制定本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保障新能源高质量消纳。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密切配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有效落实消纳责任,加大电网投资建设,依据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实施方案,组织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配合做好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能力。

     第十五条 各电力交易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相关交易。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按职责定期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绿证绿电交易等数据信息;各省级电力交易中心定期向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省内绿证绿电交易等信息。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披露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及绿证绿电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使用实际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附件 2。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推动电网企业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主体通过实际消纳电量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实无法完成的通过购买考核年生产电量对应的绿证补充完成。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负责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跨省跨区可再生能源交易电量)的统计监测。

     第十八条 对于由自然原因(包括可再生能源资源极端异常)或重大事故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第三方评估后,对有关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考核时相应核减。

     第四章 考核奖惩和监测监管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实施情况按季度开展监测,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开展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评估,并予以公布。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本省级行政区域的重点用能行业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抄送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各省不得限制新能源参与跨省区电力市场交易或跨省区绿证交易。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加强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督促其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或其他市场化交易方式补充完成,并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由所在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予以约谈、通报,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重点监管。

     未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指标公布三个月内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同时进一步提出系统调节能力建设、电网建设、市场价格机制等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的举措,并与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做好衔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约谈该地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并进行通报,同时转移至下一年度,五年规划期最后一年权重指标不可转移。

     对于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突出的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完成情况突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表扬,优先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完成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相关评价考核指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

     1.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核算方法

     2.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核算方法


     附件 1

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核算方法

     本方法随《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发布,作为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完成情况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核算方法

     重点用能行业相关企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完成情况按以下公式核算:

     企业可再生能源非电消费比重=(企业生产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企业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上式中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种类包含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生物质能非电利用等。

     非电利用中燃料燃烧热量采用燃料低位热值进行统计核算。

     二、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核算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太阳能热利用、地热利用、生物燃料燃烧、可再生能源电力供热(制冷)等生产的热量(或可再生能源制冷生产的冷量),其中太阳能热利用和地热利用优先采用热计量方式统计,对于不具备热计量统计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能量换算方式统计。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为该企业供热(制冷)消耗的总能量。

     三、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核算

     (一)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原材料利用对应的能源消费量。

     (二)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燃料化利用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燃料化利用产生的能量。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烧等综合利用产生的能量。

     四、生物质能非电利用核算

     企业生产且消耗、购入且消耗的可再生能源非电利用能量包括生物质能燃烧等利用方式产生的热量。生物甲醇纳入可再生能源制氢氨醇等综合利用的统计和核算,生物燃料燃烧供热纳入可再生能源供热(制冷)的统计和核算。

     企业总非电利用能量包括所有形式燃料燃烧等综合利用产生的能量。

     附件 2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核算方法

     本方法随《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发布,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核算和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主体消纳量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计算原则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按下列原则计算:

     (一)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 接入公共电网且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数据。

     2. 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含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以下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全额计入该用能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 电源和负荷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绿电直连项目,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

     (二)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省跨区购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受端区域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其他情况按以下方法处理:

     1. 独立“点对网”输入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 混合“点对网”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域外输电的,受端电网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 省间“网对网”输入

     省间电网跨区域输入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由电力交易机构根据送受侧能源主管部门协商制定的电量划分方案或交易方案等划分结算电量确定;通过省间送电协议进行的,根据省级电网与相关电厂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乘以输入受端省级电网区域的总电量认定。

     4. 跨省际“网对网”输入

     跨省际区域未明确分电协议或省间协议未约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按该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域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即:



     5. 跨省际绿电直连项目

     绿电直连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力用户,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方法

     依据国家能源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各区域用电量情况、省间可再生能源交易电量情况、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消纳利用等条件,测算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

     (一)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测算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平均年利用小时数测算;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平均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平均年利用小时数测算;对计划新增水电装机,如有明确投产时间(主要是大型水电站工程),按预计投产时间计算年利用小时;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平均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三、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核算方法

     (一)各省级行政区域

     参照前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计算原则”,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整体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整体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外净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全社会用电量

     其中,对于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区外净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均按实际交易合同(含发电权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各省级行政区域;区内接入的未参与市场交易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发电量分别计入各省级行政区域。

     当省级行政区域未完成当年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时,可通过绿证交易补充完成,并在相应售出绿证的省级行政区域核算消纳责任权重时同步扣减。各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向绿证售出省份提供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指标以外可出售的绿证数量等信息,并协助完成绿证交易和核算等工作。

     (二)承担消纳责任的主体

     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主体(含电网企业)的消纳量包括:

     1. 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和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购电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无法明确交易对手方的市场化交易电量时,按参与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计算购电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 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电网企业经营区内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全额计入自发自用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 绿电直连项目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项目电源和负荷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照自发自用计入主体消纳量;对项目电源和负荷不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按电力行业统计职能单位认可的发电量计入项目用能主体的消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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