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决定自2017年11月28日~12月26日,派出32个现场督查组进驻6个重点设区市,包括萍乡市、新余市、宜春市、上饶市、吉安市、赣州市及所属县(市、区),开展为期30天的驻点督查工作。
督导组将督查赣西片区落实《环境质量问题约谈会议纪要》,实施限产落实情况,各地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企业错峰生产、停产、限产措施执行情况,重点督查企业是否按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产、停产。督查固定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对水泥、钢铁、冶炼等工业企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安装、运行情况进行督查。督查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以及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2017年底前淘汰工作完成情况等。
据悉,驻点督查组把违法企业问题线索提交当地,有关部门将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严厉打击,责成问题企业限期完成整改,问题严重的企业必须实施先停后治并顶格处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的企业将移交公安部门立案处理。
督查过程中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按照《江西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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