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工信冶建工字〔2026〕504号
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0〕2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水泥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24〕733号),扎实推动我区水泥行业节能降碳、协同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践行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立足水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低碳发展,严格落实国家产能调控、错峰生产工作要求。坚持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确保企业实际产能与备案产能一致,日产量不得超过日备案产能的110%,坚决杜绝超产能、超负荷违规生产行为。坚决抵制“内卷式”恶性竞争,强化全行业诚信自律,精准调控行业产能释放节奏,保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切实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争做错峰生产的倡导者和节能减排的先行者,共同建设和维护好健康有序的行业生态,全面助推水泥行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错峰时间安排
(一)错峰范围。全区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都应进行错峰生产。
(二)错峰时间。2026年11月1日零时至2027年3月31日24时共5个月实行错峰生产。错峰停窑从起始日零时至终止日二十四时为一个周期(含烘窑时间)。按照“推动全国水泥错峰生产地域和时间常态化”要求,采暖季错峰为刚性要求,所有水泥熟料生产线应当严格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夏秋季错峰由内蒙古自治区水泥协会根据空气质量、市场供需、区域差异等情况,综合研判工业稳增长、产能利用率等因素,统筹确定具体停窑天数和停窑时间,采取行业自律方式组织实施,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印发。
三、错峰规则
(一)电石渣熟料生产线。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电石渣企业”)应当通过增加电石渣储库、检修、技改或上下游联动等方式错峰停窑,不足部分通过“错峰置换”的方式补齐。电石渣企业确需通过“错峰置换”参与错峰生产的,应当主动与当地非电石渣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非电石渣企业”)沟通协调,在10月20日零时前签订置换协议。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化解水泥过剩产能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实施方案>的批复》(内经信原工字〔2016〕197号),支持电石渣企业与内蒙古水泥集团签订错峰置换协议,并由内蒙古水泥集团统筹协调非电石渣企业错峰置换的停窑时间。非电石渣企业错峰置换的停窑时间原则上应在2027年6月底前落实到位。支持中西部区域所有非电石渣企业联动协作,共同消纳电石渣熟料。
电石渣企业应当对非电石渣企业在非错峰期增加的停窑时间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各盟市工信部门要提前安排部署,倒排时间节点,通过组织召开电石渣企业与非电石渣企业专项推进会等方式,引导并督促电石渣企业主动与非电石渣企业沟通协商,确保按期签订置换协议。对逾期未签订置换协议的电石渣企业,盟市工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须派专人现场督导,确保11月1日零时起停窑,待置换协议签订后方可运行。
非电石渣企业提供停窑置换时间时,须同步提供等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并按替停天数同步核减排放许可量;电石渣企业使用该指标,须以其自身排放指标不足且按照不超过日备案产能的110%生产为前提。产能置换协议、公示文件等作为排污许可总量核定依据。
(二)承担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任务生产线。承担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熟料生产线在确保储存库最大限度临时储存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危废库存量和采暖季拟处置量,在满足协同处置任务的前提下,降低至最低生产负荷。错峰期结束后,应继续降低生产负荷,以冲抵采暖季错峰期最低生产负荷运行产生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
由企业提出申请,根据错峰期危险废物的处置量,确定最低的生产负荷和运行时限,以及非采暖季、非错峰期的生产负荷和运行时限,制定具体的错峰限产方案。经当地盟市生态环境局初审,10月20日前报生态环境厅,会同工信厅审核确认。
(三)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生产线。采暖季优先保障居民供暖,应在非采暖季、非错峰生产期间一次性补足错峰时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立即一次性停窑补足5个月错峰时间。由盟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供暖项目核准备案、竣工验收文件及服务合同、服务资质等相关佐证材料,报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备案后,方可执行相应差异化错峰。
(四)特殊事项处置规则。非电石渣企业提供的错峰置换时间,如与夏秋季错峰停窑时间重叠需顺延,不得冲抵。非错峰期的停窑时间不计入采暖季错峰生产时间。因应对重污染天气、检修停窑等特殊原因出现的计划外停窑时间,不得冲抵采暖季错峰生产时间。
(五)错峰计划调整程序。错峰生产停窑方案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变更,未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不得擅自提前开窑。企业确因安全生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保供等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错峰计划的,应当于15个工作日前向所在盟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盟市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在充分征求辖区内其他水泥企业意见、统筹考虑市场供需和空气质量状况并严格审核后,于10个工作日前报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审核。原则上每个企业在一个错峰年度内只允许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停窑天数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停窑天数底线。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盟市工信局负责所辖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与错峰规则符合性审查,指导电石渣企业与非电石渣企业错峰置换;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错峰生产、指导企业错峰生产计划与本区域环保管控要求的衔接。
(二)实行“红、黄、绿”分级管理。对错峰期运行时间超7天、未按照公示公告时间节点停启的、既未按时签订错峰置换协议又未停窑的、签订协议后未履约或部分履约、电石渣企业上游停产自身不停产、电石渣企业大量掺加石灰石不履行错峰生产、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企业不按照确定的负荷生产以及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如实上报、弄虚作假的盟市和企业给予红牌警告;对超计划运行 1-6 天的盟市和企业给予黄牌警告;对按时停产、签订置换协议的盟市和企业给予绿牌表扬。对红牌警告或两次黄牌警告的盟市和企业进行约谈,约谈后仍不停窑执行错峰生产或未签订置换协议的,将其违规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黑名单,并将企业法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在下一年自治区工信厅按年度更新并公告的水泥熟料生产线清单中注明,限制其作为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并纳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监管对象。
(三)强化监督检查。自治区工信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将错峰生产纳入省级督查工作范围,按年度通报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盟市工信局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错峰生产工作。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间停窑并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10月31日前到现场监督企业停窑,3月31日前检查实际停窑情况,期间不定时抽查。必要时通过调取各企业用电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建立错峰生产工作调度制度(自11月起,各盟市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错峰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直至错峰期结束)。对未完成错峰生产任务的企业,相关盟市督促其限期整改。生态环境局要通过大气污染在线监测系统和排污许可等手段,加大错峰生产落实情况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去产能平台作用。自治区水泥协会要会同骨干企业密切跟踪、分析全区水泥市场,根据环保、能耗、环境敏感时期、市场情况等因素提出错峰生产计划。支持协会成立错峰生产督导专门队伍,建立错峰生产台账档案,实施常态化督导。鼓励内蒙古自治区水泥协会牵头,会同中西部各水泥熟料企业,持续优化中西部水泥熟料产能布局。受自治区工信、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定期核实报告错峰生产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企业合理诉求。加强与中国水泥协会以及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陕西、宁夏等周边省区的沟通协调,建立跨区域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行业的平稳运行和有效益发展。支持去产能平台(内蒙古水泥集团)编制电石渣与非电石渣错峰置换方案,协调非电石渣企业合理提供置换时间,保证熟料疏解平稳有序。
(五)强化宣传引导。加大错峰生产力度仍是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缓解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最有效途径和最佳手段。各盟市要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并予以宣传,对落实不到位的负面典型及时通报处理。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举报渠道;对不执行行规行约、不守信、不开展错峰生产的企业公开曝光。
(六)报送时间要求。每条熟料生产线停启窑方案、电石渣企业错峰置换方案和错峰置换协议、协同处置危废错峰限产方案,经所在盟市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审核后,于10月20日12:00前分别报自治区工信厅、生态环境厅。错峰生产结束后,各盟市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现场核查辖区水泥熟料生产线实际停窑情况、电石渣企业和协同处置危废企业的运行情况,并将核查结果于4月10日前分别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
联系人及电话:
工信厅冶金建材工业处,周远超,0471-4866490。
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赵 鹏,0471-4632053。
特此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