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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禁止在建筑施工现场配制砂浆的通知 周建〔2016〕7号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16-03-08  来源: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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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禁止在城市建筑施工现场配制砂浆的法规政策,充分认识使用预拌砂浆在发展散装水泥产业、加强环境保护、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方面的重要意义,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河南省建设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和市政府印发的《周口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工地禁止现场配制砂浆,全面使用预拌砂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市中心城区所有在建工程全面实施禁止现场配制砂浆;2016年10月1日起,各县市(黄泛区农场、周口监狱)所有在建工程全面实施禁止现场配制砂浆。

      二、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站应做好预拌砂浆定额管理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工程造价信息。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四、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有使用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的措施,并在施工中认真落实。试块送检时,应标明“预拌砂浆”字样,并经见证人员签字。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严格检测,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五、监理单位要把禁止在施工现场配制砂浆纳入重要监理内容,发现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或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停止作业,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者,要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施工现场是否使用预拌砂浆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对未按本通知要求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责令停工,并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

      七、住房城乡建设监察机构要将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作为建设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八、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不得参加省、市建筑施工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九、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工程项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十一、预拌砂浆生产必须符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DBJ41/T078-2015)要求;生产企业实验室管理应执行《河南省预拌砂浆企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导则》。

      十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参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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