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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口市公安局关于加强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的通知 周建〔2015〕84号

中国散装水泥推广发展协会信息网  2016-03-08  来源: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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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城市形象,维护交通秩序,根据《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和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等车辆备案与道路交通管理的通知》(豫商商贸[2012]62号)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的范围

      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包括散装水泥罐车、背罐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泵车、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等。凡在周口行政区城内运营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都必须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管理。

      二、加强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驾驶队伍管理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驾驶人员的学习、教育、培训及管理,经常组织驾驶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思想教育,提高思想素质,抓好安全培训,规范驾驶行为,做到安全出行,文明驾驶,服从交通管理,自觉维护城市形象。

      三、加强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

      (一)实行GPS卫星定位管理:全市所有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必须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一并纳入周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公安交警部门信息化监控平台进行管理。凡是GPS监控不到运行轨迹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一律不予办理特许通行手续,不准在周口行政辖区内运营。

      公安交警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以及车辆年检时,要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GPS行驶记录装置的安装和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车辆挂靠管理:凡挂靠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生产企业的散装水泥运输车辆,必须完善各种手续,签订挂靠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并建档备案。挂靠车辆由所挂靠企业统一到周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备案,统一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进入城市特许通行证。

      (三)特许通行管理:散装水泥运专用车辆进入城市实行特许通行许可制度。由车辆所属企业统一到周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登记,然后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进入城市特许通行证,并严格按照公安交警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进入周口中心城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到周口市公安交警支队办理进入城市特许通行证;进入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到当地公安交警大队办理进入城市特许通行证。

      进入周口行政区域运营的外地散装水泥专用车辆,按照前述要求办理进入城市特许通行证。

      办理进入城市特许通行证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内的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交强险手续、驾驶员上岗证、车辆营运证、车辆排污证、车辆二级维护证、安全管理责任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入城市特许通行手续:

      1.未到周口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备案的;

      2.驾驶人员在一个积分周期已被记满12分的;

      3.车辆一年内有3次以上交通违法记录的;

      4.车辆或驾驶人员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

      5.车辆驾驶人所持有的准驾大货车驾驶证的安全驾龄不满3年的。

      首次提交的材料必须是原件及复印件,以后为复印件。

      (四)安全行驶管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实行日安全文明教育、周安全文明讲评、月安全文明小结、季安全文明评比制度,并严格抓好落实,确保运营安全文明。

      (五)实行动态考核管理:各有关企业对所属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的行驶安全、不同道路运行速度、保洁保养、车辆尾号和放大号制作安装、车辆进出(场、站)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应严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动态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六)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各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完善符合环保要求的车辆清洗场地和设施,保持车辆卫生清洁,号牌清晰,遵守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不乱停乱放,不违章行驶,不带污垢行驶,不损坏城市设施,不沿途遗撒物料。

      各有关企业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单位车辆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认真检查落实。否则,不得进入城市通行。

      四、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及其有关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对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凡违反有关规定,该罚款的一律罚款;该记分的一律记分;该暂扣驾驶证的一律暂扣驾驶证。凡散装水泥专用车辆因所属单位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该单位车辆一律停运整顿。

      五、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警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协调,坚持日常管理和专项治理相结合、日常巡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随机检查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散装水泥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口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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